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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如何有效預防賠償案件發(fā)生?

更新時間:2018-03-19 12:36:28 來源:durdah.com 編輯: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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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、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在18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后國家賠償法電視電話會議上,就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對檢察機關規(guī)范執(zhí)法辦案提出更新更嚴要求進行了重點解讀,并對檢察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水平,有效預防賠償案件發(fā)生提出了明確和具體的要求。

  關鍵詞一:職務犯罪偵查
  國家賠償法解讀:國家賠償法修改后,進一步嚴格了偵查行為的法律責任,強化了偵查權的外部監(jiān)督制約,對偵查部門辦案質量和辦案作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。
 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:各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,切實提高偵查人員發(fā)現(xiàn)犯罪、突破犯罪、固定證據(jù)的能力,加強線索管理和初查工作,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和辦案質量。要規(guī)范偵查行為,嚴格依照規(guī)定的條件、程序和期限使用刑事拘留、逮捕等強制措施,在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,積極探索運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。要做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,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,堅決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、暴力取證、放縱毆打、虐待等違法行為和涉案人員自殺死亡等辦案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。

  關鍵詞二:審查逮捕
  國家賠償法解讀:國家賠償法修改后,逮捕實行無罪結果賠償,對批捕行為的評價更加客觀,同時批捕的賠償風險進一步增大。
 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: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要牢固樹立正確的審查逮捕觀念,嚴把事實關、證據(jù)關、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,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依法行使逮捕權。對輕微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寬處理,對于嚴重刑事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嚴處理,既不能濫用逮捕措施,又不能因為怕賠償而該捕不捕。

  關鍵詞三:審查起訴
  國家賠償法解讀: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檢法共同賠償,修改了賠償范圍和免責條款,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更加準確、有效地指控犯罪,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類型。
 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: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大力加強能力建設,加強與偵查機關、批捕部門的協(xié)作配合,進一步提高審查起訴質量和出庭支持公訴水平,依法履行指控犯罪和訴訟監(jiān)督職責。要嚴格依法辦理案件,該起訴的要依法起訴,符合不起訴條件的,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,屬于哪一類型的不起訴,要實事求是依法適用相應法律條款。要通過案件檢查、申訴復查、賠償審查等途徑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糾正錯誤不起訴決定。

  關鍵詞四:考核評價
  國家賠償法解讀:國家賠償法修改后,實行多元歸責賠償,對賠償案件的經濟追償、責任追究、工作考評等,要依法合理進行,防止片面化、絕對化、簡單化。
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: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賠償案件與錯誤辦案、違法辦案的界限,實事求是地評價檢察機關執(zhí)法辦案工作。既不能放縱違法辦案,又不能影響法律監(jiān)督工作的有效開展。要把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作為促進公正廉潔執(zhí)法的重要舉措,強化對自身執(zhí)法活動的監(jiān)督制約,對于因刑訊逼供、貪贓枉法、徇私舞弊等違法辦案造成賠償?shù)?,要向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,并依法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。要通過個案評查工作準確認定逮捕質量。高檢院目前正在結合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,修訂完善《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準》,正式通過后,逮捕質量認定依照新的標準執(zhí)行。要認真開展賠償案件分析工作,總結經驗教訓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切實糾正苗頭性、傾向性問題,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賠償案件的發(fā)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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