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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設危險駕駛罪需立法回應

更新時間:2018-03-19 12:37:00 來源:durdah.com 編輯: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
張家界旅游網(wǎng) 公眾微信號 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孟建柱4月28日表示,建議研究在刑法中增設“危險駕駛機動車罪”,以加大對醉駕、飆車等行為的打擊力度。
去年的杭州胡斌飆車案、成都孫偉銘醉駕案和南京張明寶醉駕案最為轟動。雖然由此引發(fā)的交通秩序專項整治,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重大交通違法,但這種運動式執(zhí)法存在應景的弊端。
醉駕、飆車等危險行為之所以極為常見,有法不依與執(zhí)法不嚴是極為重要的因素。但在執(zhí)法之外,相關立法的缺陷也不容忽視。以醉駕、飆車等行為來說,目前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,還要看危害結果的嚴重與否。這實際上造成了醉駕族或飆車黨對法律的輕視:一是很難被抓到;二是抓回來最多拘留15天。
這讓運氣在犯罪構成中成為必備要件。這里的“運氣”體現(xiàn)在,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僅適用于違反交通安全法規(guī)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人。對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,刑法并未將其設定為犯罪,因此只能給予行政處罰。將醉駕、飆車等危險行為定位為“危險犯罪”,更符合行為的本質(zhì),也利于在源頭通過較輕的刑罰來實現(xiàn)犯罪預防。
在我看來,我們在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刑法防范上,有輕者太輕,重者太重的傾向。刑事立法應首先著眼于輕罪的預防,而不應追求重罪的重罰。輕罪不罰,則無異于將輕罪推向重罪。在醉駕、飆車等危險行為還僅僅處于危險狀態(tài)時,刑法就已介入,也就避免了危險結果的發(fā)生。若一定要等到危險結果發(fā)生之后,刑法才介入追究,一來罪責已重,二來為時已晚。
因此,對醉駕、飆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采用“危險本位主義”定罪量罰,實有必要。在公安部關于增設“危險駕駛機動車罪”的建議提出之前,已有同類立法建議從民間發(fā)出,但未獲得立法機關的回應。公安部長孟建柱的報告同樣也是立法建議,同樣也亟須立法機關的善意回應。我們期待“危險駕駛機動車罪”能夠迅速進入立法程序,并在公開立法中盡可能尊重來自各方的意見。 張家界旅游網(wǎng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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